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诉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案
案由:
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

齐鲁律师事务所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海红 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引发股东撤销之诉纠纷,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1.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的法律要求。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全体董事参加的法定的常设的业务执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丁献章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正平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大武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罗某,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系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盛某: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系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两被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开文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军;审判员:李延江;代理审判员:成志宇。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志红;代理审判员:孙德启禚慧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