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徐某等损害公司权益案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

浙江万里学院

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

宁波新华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敬波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公司高管“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叙述方便,以下将三者统称为高管)忠实义务是对高管的内心道德法律化的内容,高管在任职过程中及离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活动,忠于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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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院士路创业大厦317、3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万里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1,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宁波新华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百丈路168号国际会展中心A座24层。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洪明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兴宥;审判员:金首;审判员:何建君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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