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诉姚某等公司解散请求权案 公司解散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

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

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终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褚锦龙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首次正式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申请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且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尚未积累足够的审判实践经验,导致审理此类案件有一定的难度。正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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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二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终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邢某,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邢会均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姚某,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上诉人):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石卫东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丁霞、沈波,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红;审判员:金锋;人民陪审员:徐成霞。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沈伟;审判员:江龙张海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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