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医疗保险重复赔偿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终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冠颖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费用保险能否重复赔偿。
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则适用给付原则。因此,要确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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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终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汉族,1992年1月31日出生,福州市三十一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毛某,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恒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福建二建大厦三层。
负责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叶瑛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新宇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旭丹;代理审判员:陈捷蔡华峻。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枫;代理审判员:林玫黄思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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