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损失补偿原则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783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旭辉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四个争议焦点,但争议焦点二,也就是“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未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未因事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补偿”最终决定了本案的处理结果。这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在本案中的具体体现。
损失补偿是由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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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78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勇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郝某,女,26岁,中国政法大学学生。
被告(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0号新中原大厦7层。
负责人:梅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虎铭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辉;代理审判员:姜在斌常亮。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小琦;代理审判员:武子文张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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