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等诉北京艺龙博雅手绘艺术饰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京剧脸谱艺术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11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巫霁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京剧脸谱艺术是随着中国戏曲艺术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艺术形式,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均有自己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这些元素对于某个具体的京剧人物脸谱而言都是特定和唯一的。经过几百年的传承和发展,京剧脸谱中这些特定的元素...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11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崔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自由职业。
原告(上诉人):赵某,男,汉族,1952年1月7日出生,画家。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审):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审):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二审):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二审):冯丽影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艺龙博雅手绘艺术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博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曙光花园望山园1号楼5D。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付鹏博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洪章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某,男,汉族,1956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甄珂;代理审判员:普翔;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津;代理审判员:何暄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