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诉南京成功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案 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要求解除合同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萍萍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是一起出卖人转让船舶后因船舶档案不齐全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而引发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其诉求能否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本案中,被告否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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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2006)厦海法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东山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成功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成功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成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卫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皓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洪;审判员:陈萍萍林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琦;代理审判员:陈国雄张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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