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企工贸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诉讼时效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辜恩臻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晰,并且在三次审理中当事人也均对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请求权的时效及其起算点的判断。
1.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请求权的时效起算点。目前,我国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较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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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深圳市三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企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磊、孙志宏,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洪恺、吴勇,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辜恩臻。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新俭;审判员:郑舜贤;代理审判员:饶清。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淑梅;审判员:赵红;代理审判员:胡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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