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科技有限公司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提单中“不知条款”的效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尹忠烈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如下几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1.提单上的“不知条款”能否免除承运人凭单交货的责任?所谓“不知条款”就是承运人为了免除或减轻自己对托运人申报货物的运输责任而设置的条款。“不知条款”可以以条款形式表示,也可以批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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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龙杰、刘云,均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Shipping Lines,下称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纳某(Nasser Baten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淑洲、韩永东,均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学伟;审判员:文静;代理审判员:杨优升。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舜贤;代理审判员:张磊李云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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