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汕头市辉航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货运代理、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自力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的适用问题;二是传真件的证明力问题;三是如何看待货运代理人“扣单”问题。
《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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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6)广海法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浩航公司)。
负责人:朱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分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薛蔚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汕头市辉航货运有限公司(下称辉航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佳盛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婕;审判员:宋伟莉;代理审判员:黄西武。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舜贤;代理审判员:张磊李云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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