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申诉案 职工债权的破产申请权、“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债务人对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的裁定有异议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其中涉及职工债权能否申请企业破产和“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两个问题,值得进行探讨,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1.关于职工债权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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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原审裁定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破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
申诉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破法监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破产。
3.当事人概况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上诉、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企业破产申诉案件只列申诉人,不列被申诉人。
申诉人(债务人):海安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宁海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景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志凤,江苏南通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国中,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申诉”,实际相当于“上诉”,故这里也使用了“二审”的概念。。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明;审判员:邢毅、程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伟;审判员:江龙;代理审判员:张海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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