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刑法因果关系 罪过形态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3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玲 单位:
1.行为人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颜某的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重伤后果系被害人自身的高血压体质引起,行为人的行为与该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对该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厦门市公安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7)同刑初字第2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382号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重伤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被上诉人),女,1928年4月16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卢少敦、吴忠勇福建省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洪某,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康艺能福建省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芹菜;代理审判员:金玲;人民陪审员:林星典。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元;代理审判员:陈丽英郑志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2日(因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