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聚众斗殴案 刑事责任年龄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如皋市联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雉水律师事务所

南通康比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

如皋市大昌电子厂

江苏南通雉水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

如皋市经济开发区亚细亚浴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一终字第00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翠萍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行为人年龄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依照骨龄鉴定结论确认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例。本案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如何看待骨龄鉴定结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年龄的认定的效力。尤其是涉及未满14周岁、14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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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7)皋刑初字第017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一终字第0073号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晓健。
被告人:吕某,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山东省定陶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如皋市联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07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昌明江苏南通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康比电子有限公司工人。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秦建歆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吕某1,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山东省定陶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如皋市大昌电子厂职工。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转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吕某2,男,农民,系上诉人吕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农民,系上诉人吕某1之母。
一审辩护人:徐庆杰江苏南通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王伟战,江苏省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如皋市经济开发区亚细亚浴室服务员,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转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戴泉;代理审判员:顾雪红;人民陪审员:吴小丽。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翠萍;代理审判员:顾峰峰马再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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