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故意伤害案 实施正当行为处置不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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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少刑终字第18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立杰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五保安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安员抓捕小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抓捕行为导致小偷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安员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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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少刑终字第18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海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王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女,1959年12月31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王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薛源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保安员,因本案于200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山东省汶上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保安员,因本案于200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董凯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韩冰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1),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山东省汶上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保安员,因本案于200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晋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山东省汶上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保安员,因本案于200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红梅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曾用名:张某1),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山东省汶上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保安员,因本案于200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暨诉讼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2,男,40岁,农民,系张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暨诉讼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1,女,41岁,农民,系张某1母。
一审指定辩护人:纪永存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陈亚楠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小区8号楼1门501室。
法定代表人:毛某,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43岁,汉族,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诉讼代理人:刘凤珍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田某,男,33岁,汉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妍;代理审判员:王洪波;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二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云;代理审判员:张素莲史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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