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兴安法律服务中心

灌阳县灌阳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桂市刑终字第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蒙海滨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为人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虽然一审宣判后,本案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抗诉情形,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行为人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故二审仍需对此进行审查。
围绕争议焦点,本案有几个关键问题: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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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06)灌刑初字第8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桂市刑终字第42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各方:
公诉机关: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华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蒋某1,系被害死者张某1之父母。
委托代理人:张育业,广西兴安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蒋某,男,1963年8月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李峥春,灌阳县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蒋某2,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灌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新陵;审判员:时祖义;代理审判员:陆汉民。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佩凤;审判员:蒙海滨;代理审判员:唐宏辉
6.审结时间:
一审:2006年12月6日。
二审:2007年4月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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