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等强奸案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07)蒙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泽连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四行为人属于犯罪中止不存在疑问,关键是认定属于一般的强奸中止还是轮奸中止。一般的强奸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轮奸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稍有不当,将会产生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后果。
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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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07)蒙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策。
被告人:龙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瑶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汤立武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瑞朝广西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昌富广西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广西全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温铭传广西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翔;审判员:戴朝辉覃奇峰
6.审结时间:20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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