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共同犯罪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7)楚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浩 单位:
本案虽是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辩双方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就案件本身而言,温某与孙某二人是否具有帮助王某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却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对此问题的认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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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7)楚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破坏电力设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燕。
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级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同新
6.审结时间:20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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