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杀人案 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少凯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行为人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行为人报警内容虽未直接涉及其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于报警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在回答警方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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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55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春燕。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3月9日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2月1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京正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春衫;审判员:谢志刚汤薇乔
6.审结时间:20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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