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刑初字第20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翟长玺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犯罪后明知有人报警,仍救助被害人,且主动返回案发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视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构成自首应当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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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刑初字第2061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李浩。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1),男,1982年2月4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1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琪;代理审判员:翟长玺;人民陪审员:李洁
6.审结时间: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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