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交通肇事案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乐君悦来旅店

北京君悦来旅店

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池律师事务所

宏广律师事务所

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玉田货运联合车队

群望律师事务所

群望律师事务所

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玉田货运联合车队安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89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汤笑然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肇事车辆所有人(车主)责任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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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23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891号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北京君悦来旅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大富门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北乐君悦来旅店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某1,北京君悦来旅店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史瑞平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解某1,男,45岁,河北省人,满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姚某,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农民。
被告人:解某,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河北省人,满族,因本案于2004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一审):金芳北京市天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一审):吴玉婷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玉田货运联合车队。
法定代表人:郭某,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玉田货运联合车队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子建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宋立娟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李某,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玉田货运联合车队安全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士常;人民陪审员:孙士清李德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琪;代理审判员:李洁翟长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8日(刑事)。
2006年12月8日(附带民事)。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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