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共同致害行为刑事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一终字第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开林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自诉案件。在本案中,一个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认定、证明标准的把握,这一点,从当事人的诉辩焦点以及一、二审法院的裁判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证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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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07)门刑初字第0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一终字第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沈某,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汉族,个体户。
诉讼代理人:施桦江苏南通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汉族,个体户。
辩护人:黄华雷江苏南通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1,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汉族,个体户。
辩护人:盛乃升江苏南通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惠兰;人民陪审员:项晓伟仲家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开林;代理审判员:马再林顾峰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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