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销售赃物案 追诉时效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7)万刑初第2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鄢勇 单位: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易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赃物罪并无异议。但是对易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追诉时效的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分歧的焦点就在于是如何正确地理解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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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7)万刑初第203号判决书。
2.案由:销售赃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牟江平
被告人:易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1996年6月24日经原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3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大海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各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国;审判员:熊军冯鹤
6.审结时间:20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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