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刑终字第29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1.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不同,故意犯罪可以分为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两种形态。过失犯罪按照过失心理的不同,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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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7)金堂刑初字第4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刑终字第292号裁定书。
2.案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万锋、张蓉。
被告人(上诉人):易某,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07年2月2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孙成兴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4月6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0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中良;审判员:欧大兴;代理审判员:艾筱姑。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菡;代理审判员:仇静林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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