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桂市刑终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福平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执的焦点,即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妨碍公务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一审对被告人量刑是否过重。
妨碍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06)桂市刑初字第1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桂市刑终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红兴。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可智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金付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陆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福正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蒋仁贵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1,男,1972年2月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5月3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余君中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智;审判员:王荣斌;人民陪审员:黄幼芬。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福平;审判员:卢锋;代理审判员:廖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