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178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晓明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假名,获得保险代理资格,获取代收的保险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犯罪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付款以便拖延时间、而非骗取财物手段的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对于诈骗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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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59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1787号裁定书。
2.案由: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云光。
被告人:吴某(别名孙某、孙某1),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1997年6月12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7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贾振江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晓明;人民陪审员:张泽月刘凤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之愉;审判员:史迹;代理审判员:关芳
6.审结时间:20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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