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泰华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天宇埃尔凯电气有限公司及黄某、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绮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查明的事实看,行为人黄某明知厦门泰华兴公司没有销售汽车配件给中汽福州公司,为了处理厦门泰华兴公司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财务账不平衡问题,通过刘某让他人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厦门泰华兴公司,再由厦门泰华兴公司以自己名义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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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刑初字第56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94号判决书。
2.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龙。
被告单位:厦门泰华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泰华兴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江埭路69号祥云公寓云深居1701室。
诉讼代表人:俞某,该被告单位总经理。
被告单位(上诉单位):福州天宇埃尔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埃尔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前岐路17号10号楼。
诉讼代表人:李某,该被告单位职员。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厦门泰华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福州埃尔凯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4月1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黄秋林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张继平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州埃尔凯公司股东,业务员。因本案于2005年7月22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黄晓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宗泽;代理审判员:吴长城:人民陪审员:张翠芳。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绮;代理审判员:余强张镇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22日(依法延期审理一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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