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杀人、谢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30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啸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判断二行为人在杀害马某是否具有共同的故意。二行为人关于犯罪授意的内容和致命性犯罪工具(尖刀)准备的供述前后有矛盾,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谢某也具有相同的故意杀人的故意?张某持尖刀猛刺被害人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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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3092号判决书。
复核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刑复字第69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徐焕。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河北省深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本案于2006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06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德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安潮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燕;审判员:赵建;人民陪审员:洪晓达。
复核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俊怀;审判员:赵勇辉;代理审判员:刘东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8日。
复核审结时间:20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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