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7)玄刑初字第3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海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属意外事件。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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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7)玄刑初字第350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伟。
被告人:吴某,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龚小兵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江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海;人民陪审员:奚幼坚吴生美
6.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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