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诈骗、张某销售赃物案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一通百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成都兴方公司

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17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哲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基本无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法律适用方面,即王某利用虚拟网络漏洞进行自我虚假交易套取骏币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张某帮助王某将非法取得的骏币变现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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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1743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晓乐。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汉族,北京一通百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06年4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燕殊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84年4月6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成都兴方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06年4月14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静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赵学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人民陪审员:闫洪刘卫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之愉;审判员:史迹;代理审判员:关芳
6.审结时间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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