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职务侵占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堤步村民小组

广西争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07)万刑初字第1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易维铭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村民小组干部在协助政府部门征地以后而提成土地补偿费用作为个人报酬有否构成犯罪以及若构成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审理该案具有较大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现象十分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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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07)万刑初字第143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艺。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广西梧州市人,汉族,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堤步村民小组组长。因本案于2007年12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麦志祥、黄正红广西争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振海;审判员:易维铭周权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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