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滚石快乐迪酒吧

天津市海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正文 单位: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案件,有三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其一,如何认定李某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二,如何确定本案的具体罪名;其三,本案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如何把握。
1.李某犯罪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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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刑初字第56号。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237号。
2.案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
被告人:李某,男,51岁,天津市塘沽区人,汉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滚石快乐迪酒吧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0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天明天津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增义;审判员:徐克贤;代理审判员:李正文。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金祥;审判员:于殿君蔡明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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