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妨害作证、刘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州市警隆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刑事第2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志敏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1.李某、邹某行为的定性问题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理由是:行为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其伪造借款协议,意图转移财产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所以行为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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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刑初字第1281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刑事第245号。
2.案由:合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文勇。
被告人:李某,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山东省临邑县人,回族,大专文化,广州市警隆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6年6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学森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马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山东省潍坊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
一审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李文剑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辽宁省辽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兵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敏;代理审判员:梁国强;人民陪审员:李秋霞。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云峰;代理审判员:何佐翟健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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