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刑终字第26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俊燕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依照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这一界定,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要导致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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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刑初字第0030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刑终字第2607号。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念涛。
被告人(上诉人):丁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建柱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旭、李云河北省沧州市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秀芹;人民陪审员:夏玉相倪凤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燕;审判员:赵建;代理审判员:王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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