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挪用公款、受贿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二终字第00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庆茂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牵涉出的新类型犯罪案件。因行为人马某主体身份复杂,挪用手段独特,以致有如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土综开发公司改制后,马某既是新公司任第二大股东,又被国有控股公司推荐为新公司土综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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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6)崇刑初字第11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二终字第0057号。
2.案由: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良福、张红;代理检察员:周华。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南通市土地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南通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本案于2005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06年12月22日转监视居住,2007年6月19日再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绍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砺,江苏南通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复友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砺,江苏南通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娟;审判员:王洪涛樊嵘。
二审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庆茂;代理审判员:周一星方永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9日(经延期审理和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0日(经延期审理和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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