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自刑二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维聪 单位: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笔者认为,本案行为人退还请托人部分钱物不应属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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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07)贡井刑初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自刑二终字第26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宏利。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8年1月3日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因本案于200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毛坚毅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姚兴旺;代理审判员:李勇;人民陪审员:钟俊。
二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邓维聪;审判员:樊成晔范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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