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火车站派出所

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富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07)重铁刑初字第1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鹏 单位: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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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07)重铁刑初字第102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永敏。
被告人:朱某,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人,汉族,大专文化,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火车站派出所民警(二级警督)。因本案于200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清旭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智勇重庆市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平;审判员:王鹏李前明
6.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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