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案
案由: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晟曜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恒大翰城店

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1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超杰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定性量刑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适用问题:
1.关于高某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高某身为税务工作人员,与房产中介人员丁某相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不征、少征税款,其实质就是帮助他人偷税,对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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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刑初字第2290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196号。
2.案由: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永勤。
被告人(上诉人):高某,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科员。因本案于2006年9月6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陈磊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丁某,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上海市人,汉族,技校文化,上海晟曜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恒大翰城店店长。因本案于2006年11月1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宓静毅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荷根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超杰;代理审判员:董隽凌鸿。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维嘉;代理审判员:钱卫任素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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