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等贪污、挪用公款案 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启东市汇龙镇党委

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启东市汇龙镇集市贸易服务所

江苏南通东晋律师事务所

启东市汇龙镇集市贸易服务所

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东晋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工商分局

上海市伯阳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

启东市汇龙镇集市贸易服务所

江苏南通扬子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二终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庆茂何忠林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由共同挪用部分而引发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行为人宋某并未有实行挪用公款的行为,能否认定其参与共同挪用,此中涉及共犯口供如何认证问题;二是行为人宋某1既非50万元公款的挪用人,亦非该款的实际使用人,能否认定其属于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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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7)启刑初字第7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二终字第75号。
2.案由: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树军。
被告人(上诉人):宋某,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启东市汇龙镇党委副书记、协理员兼汇龙镇集市贸易服务所经理。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敏剑、杨维驹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樊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启东市汇龙镇集市贸易服务所副经理兼总账会计。因本案于2006年11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陆浴东江苏南通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陆某,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启东市汇龙镇集市贸易服务所副经理。因本案于2007年2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卫东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张建英江苏南通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1,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城东工商分局)局长。因本案于2006年11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玉文上海市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郁建彬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某,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启东市汇龙镇集市贸易服务所副经理。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杨中伟江苏南通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施瑜;审判员:陈黎杜春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郭庆茂;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何忠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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