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证据的固定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二终字第00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永梅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伪劣商品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异化现象,它是商品生产者通过偷工减料、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方法、手段进行生产的产物。伪劣商品具有的这些特点,使得伪劣商品严重违背价值规律,一旦进入流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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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刑初字第0253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刑二终字第0031号。
2.案由: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雨春。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省姜堰市人,汉族,武汉市扬能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5年12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顾正、樊仁忠上海市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顾正、戚涨君上海市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程某,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汉族,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06年6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建新、刘媛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宇娟;人民陪审员:许波国张家传。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庆茂;审判员:陆久斌;代理审判员:方永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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