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虚报注册资本案及被控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疑罪从无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金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国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钦刑二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秦丽娜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经四次开庭审理方才审结,法院最终认定行为人陈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则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件审理中,公诉机关对行为人犯合同诈骗这一罪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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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钦刑二初字第9号。
2.案由: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银娟。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2月8日出生,广西钦州市人,壮族,大专文化,广西金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7年4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炳忠广西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彪;审判员:邓乃仟秦平生
6.审结时间:2007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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