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刑终字第1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梓安 单位: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受害人有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只有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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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211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刑终字第196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雪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龚某,女,1968年7月1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死者毛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毛某1,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死者毛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毛某2,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死者毛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林某,女,1926年7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文盲,农民。死者毛某之母。
上列四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毛坤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上诉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8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谢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闽J-XXXX7号车主。
诉讼代理人:徐友增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1,男,1983年4月7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
诉讼代理人:缪禹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玉润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梓安。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杏;审判员:谢勇;代理审判员:黄传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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