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等返还原物案 物之范围及物之所有人的确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大同市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中环投资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鹏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1.问题的提出
本案原告所主张请求权能否成立,实质上涉及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的分析:其一,骨灰是否属于物权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物;其二,原告基于与死者系配偶关系而主张的请求权与八宝山殡仪馆提出的应向寄存人返还骨灰的抗辩权,二者比...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范某,女,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洪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啜小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革命公墓院内。
法定代表人:范某1,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馆长。
委托代理人:熊伟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段某,女,汉族,山西省大同市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某,北京世纪中环投资公司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鹏;人民陪审员:孙秀陈凤琴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