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华某等房屋买卖案 家事代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庆 单位: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法律的适用
第一种观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08)梁法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意帮,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华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系华某之妻)
被告:唐某(被上诉人),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系赵某之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黄代军。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超;审判员:柯言;代理审判员:刘丽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