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军用供应站诉宜昌市士诚开发服务公司等房屋抵押权案 抵押权的认定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益龙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涉案抵押关系如何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依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称为约定抵押权。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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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7)伍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抵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宜昌军用供应站,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黄义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士诚开发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士诚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85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宜昌士诚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宜昌市民政局干部。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某,分行员工。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胜路134号泰合广场第34、35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办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华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益龙;审判员:望胜黎琼。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文;审判员:邓爱民荣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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