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诉封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案 土地互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隆阳法律服务所

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08)隆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福 单位: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在农村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基本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报集体备案的行为,更不用说办理变更登记。即便在199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颁布以后,也几乎没有村民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流转。类似本案中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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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08)隆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安某,男,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特别授权。
被告:封某,男,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刘在朝,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男,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赵辉伟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春;审判员:李树何文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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