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 制定法与民间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六环路工程项目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毕芳芳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制定法与民间规范的冲突问题。
当前,随着法律规则确定性程度的提高以及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民间规范作为法律渊源的适用空间逐渐缩小,在司法中表现为正式制定法优于非正式法的裁判原则。但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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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六环路工程项目副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毕某,女,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毕芳芳
6.审结时间:20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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