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欣久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名誉权案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言论的注意义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务部

公司法务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90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里江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处理涉及网络言论发表者的确定、网络言论的指向对象的确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的确定等三个问题,其中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是其中的核心问题。鉴于本案系名誉权诉讼,下文将围绕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对名誉权侵权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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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90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青欣久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欣久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0号楼D-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梅菱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1,女,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某,女,满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苗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信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女,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俞里江
6.审结时间: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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