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案 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毅冰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以下我们就本案中的两个焦点问题再做进一步分析探讨。
1.关于公证员取证过程中的身份问题。
对于司法机构工作人员需要表明身份的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搜查”部分有所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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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25岁,汉族,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忠武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麻某,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毅冰;审判员:苏君贵;代理审判员:王雪林
6.审结时间: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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