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诉吴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赃物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鑫萌 单位: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刑民交叉等一系列问题。涉案房屋作为夏某的诈骗所得,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理应返还被害人吴某,然而其中又涉及刑事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即房屋的受让人卫某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关于夏某与卫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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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卫某,女,汉族,住延庆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农民,住延庆县,系原告之丈夫。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汉族,居民,住延庆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延庆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某1(被告之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夏某,女,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永强;审判员:朱和平;代理审判员:贾敏利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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