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1赠与合同案 合同债权的概括承受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铁道部建厂工程局北京一处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北京会所

世纪坛医院介入科

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17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磊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作判定,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物权与债权的划分,以及债权的概括承受。
1.XX小区401室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为张某1。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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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1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铁道部建厂工程局北京一处退休干部,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李晓春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北京会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女,世纪坛医院介入科退休医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张某1,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富壮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孙某,男,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卢小传。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磊;审判员:段丽萍;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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